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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 2024-12-05
招标公告名称:灵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编号:E1300000870003470001G01
招标内容:

灵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灵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总承包已由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以灵寿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关于灵寿县国家农村产 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桃产业基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灵数政投资【2024】 62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灵寿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地方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预算内资金2000万元,剩余资金由地方投资,招标人为灵寿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2.1 工程概况:本项目总用地面积 4000 亩,总建筑面积 13137.04 平方米。主要建设工程为农产品交易与职业农民培训中心 2698.01 平方米,新品种推广基地 494.87 亩,冻干加工厂(含空调机房罩棚)3494.12 平方米,产品研发及展销中心 1249.93 平方米,冷藏保鲜库 1500 平方米,周转仓库 2977.95 平方米,游客服务中心 1224.03 平方米。辅助建安工程:提水泵站 7 座、蓄水坑塘 1 个、蓄水池 6 个渠道改造 2385米、新建支渠 241m、水肥一体化滴灌改造 3013.58 亩、变压器 6 台、输电线路4780 米、田间道路 13194 平方米、游步道 5712 平方米、硬化路面 413 平方米、生态停车场 4866 平方米。主要设备:购置植保无人机 4 架、速冻库设备 1 套、空气能空调 2 台、冷库设备 1 套、购置水泵 7 台、土壤检测仪 30 台、显微镜 2 台、测定仪 2 台、多功能水质分析仪 1 台、PH 计 30 台、低温冰柜 2 台、农残检测仪 50 台。2.2 建设地点:灵寿县狗台乡北堤下村、王阜安村、景上村。2.3 标段划分:共 1 个标段2.4工期:360 日历天,其中勘察周期 30 日历天,设计周期 90 日历天,施工工期 240 日历天。2.5 质量标准:勘察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勘察规范要求,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施工符合国家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2.6 本项目最高限价:44766508.59 元。
2.2招标范围:本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设计服务、竣工验收阶段设计服务等相关工作、设备采购以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完成本项目所需勘察、全套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及按照施工要求完成其它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能力。投标人须同时具备的以下资质:(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信誉要求: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1.3其他要求:(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按无效投标处理。(2)特别说明:本次招标采用双盲评审方式,本项目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采用暗标方式编制及评审,即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时屏蔽投标人名称、投标单位地址、人员名字等信息,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进行评审。(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1.4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可以由施工项目经理担任。(1)施工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2)勘察负责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3)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家数为2家及以上;(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的各方应共同推荐一名联合体主办人,由联合体各方提交一份授权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该授权书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7)联合体的主办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工程款的支付。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3、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5、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6、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7、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8、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9、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10、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1、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2、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3、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4、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5、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6、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7、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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