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 |
项目编号 | GR2024SX1001732 |
转让底价(万元) | 7932.25 |
转让底价是否含税 | 否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6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0 |
设备 | |
设备分类 | 化工设备 |
设备描述 | 一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锅炉装置、间歇式汽化炉装置、变换变脱装置、脱硫脱碳装置、氢氮压缩装置、二氧化碳压缩装置、甲醇精馏装置、尿素等装置。 |
资产描述 | 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主要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和电子设备。 |
标的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河北省灵寿县正南北大街15号 |
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石家庄正元化肥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转让方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
批准单位名称 | 潞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名称 | 潞安化工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 〔2024〕14-21号 |
批准单位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及《安全环保拆除协议》。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支付剩余交易价款。4、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 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严格按照国家及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进行资产清运、移交、处理,相关环节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2)自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凡涉及标的资产的(包括但不限于)看管、存放、拆除、运输等一切费用、税费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3)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 4)受让方承诺在挂牌公示期内,已赴标的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并在细致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后履行提交报名申请。未事先对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在后期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风险由受让方负责;5)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6)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7)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5、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自双方签署交易合同及《安全环保拆除协议》且受让方支付完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赴标的物所在地与转让方完成标的清点移交,标的移交前的安全保管责任由转让方负责,标的移交后的安全保管责任由受让方负责;6、按照安全环保拆除兼顾充分竞价的原则,本项目拆除涉及到建构筑物、化产设备、消防设施拆除改造、危固废残渣处理等,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资质进行拆除工作及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并在向交易市场提交受让申请时同步书面提交资质证明等相关文件。主要资质包括:(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及以上(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5)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6)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以上(7)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许可证(8)危废经营许可证。7、所有产生的危固废由受让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版)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危废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类别应包含但不限于HW08、HW09、 HW35、HW49、HW50等,核准经营方式应该包含:收集、储存、处置、利用。8、意向受让方需登录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市场概不负责。9、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10、山西省产权交易市场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一、转让底价说明 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最终成交金额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由受让方向转让方一次性支付;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受让方到资产存放地自行提货价格,资产拆除、清理、搬运、运费、场地平整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二、意向受让方报名要求 1、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报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三名,项目操作过程中所有文件均需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签署。已形成联合体的成员不得再与其他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 2、意向受让方或联合受让的联合体代表(牵头人)须具备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并负责项目保证金、价款、安全环保保证金等款项结算及票据接收工作,并且其须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的物质设施和从业人员、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须为意向受让方或联合受让的联合体代表(牵头人)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三年的社保缴纳证明和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期限须涵盖本项目履约期后一年。 (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需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经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合格证(有效期内)。 (3)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证件,持证上岗,证件在有效期内。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环保负责人、被授权委托人在项目报名阶段及施工阶段不得更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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